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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 本公司不雇用未滿十八歲之員工進入本公司工作。
  2. 本公司不雇用女性進入本公司從事勞動工作。
  3. 本公司不雇用非法之外籍勞工進入本公司工作。
  4. 本公司工作人員出入貴公司廠區,在貴公司內行動將佩掛工作證,並戴用安全帽。
  5. 本公司將每日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姓名陳報工程承辦單位。
  6. 本公司工作人員於工作前將接受貴公司提供之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7. 當工作期間中斷七天以上、工作環境變動或本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更換時,本公司將重新申請施工許可。
  8. 本公司若因工作需要而須動火作業、密閉場所作業或吊掛作業時,於工作前一個工作天向貴公司工程承辦單位及工安人員提出相關作業之申請,經貴公司工安人員於施工當日檢點後,才進行相關作業。
  9. 本公司進入貴公司施工如發生事故時,將立即報告貴公司工程承辦人員及工安人員,會同勘察現場、分析原因,並由本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於24小時內送至貴公司工安。
  10. 如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時,本公司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外,將迅速報告貴公司工程承辦人員及工安人員,並保持現場,拍照存證,並於24小時內報告北區勞動檢查所。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11. 本公司工作人員在貴公司工作,如犯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一經察覺,除當事人送警法辦外,本公司將負有賠償損失之連帶責任。
    (1) 在廠內吸毒、賭博者。
    (2) 在廠區內滋事生非者。
    (3) 在廠區內鬥毆者。
    (4) 竊取任何財物者。
    (5) 故意毀損本公司財物者。
  12. 本公司工作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如犯有下列各項情事者,將禁止其進入貴公司工作,如違反規章本公司並將負連帶責任。
    (1) 在廠內酗酒者。
    (2) 於工作時間,在廠內下棋、打牌、泡茶聊天者。
    (3) 不服指導,有違抗、侮辱本公司員工行為者。
    (4) 其他行為失檢者。
  13. 本公司任何車輛於貴公司廠內行駛時,時速不超過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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